全市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朋友们:
你们好!
为了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2025年3月1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对于逾期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罚。请广大市民结合市商务部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提前置换(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并依法注册登记办理号牌。
二、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主动登记上牌,不逆行、不闯红灯、不随意变道、驾乘电动自行车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查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牌、未按规定佩戴头盔、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