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政府办日前印发《关于稳中求进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以更大力度服务好市场主体,着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措施》共11个方面34条。围绕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加强土地供给保障、支持稳岗就业创业、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营造浓厚消费氛围、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进交通物流快速发展、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面,以更大力度服务好市场主体。
稳企纾困解难
《措施》明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市县区加强贴息支持,力争2023年全市新增贷款规模310亿元以上,其中普惠小微贷款新增70亿元。在绿色、科技、小微、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开展交通物流、住宿餐饮、文旅、外贸等行业延期还本付息纾困专项行动。
筹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对注册地在黄石城区范围内单户企业,在沪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本市级分阶段奖励总额度600万元。对符合标准的企业通过“免申即享”的方式2个工作日内兑现到位。
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建立市级1亿元中小微企业应急循环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大力开展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核心实体企业加快应付款确权。
严格落实“净地”供应。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
助力科技型企业融资,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黄转移转化。持续推进科技管理改革。扎实推进技术攻关项目实施,建立全市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清单,支持大冶特钢等龙头企业参与“尖刀”工程等重大科技项目。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争取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2500万元以上。激发企业数字化创新发展动力。免费为150家中小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诊断。大力培育“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
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围绕闻泰、东贝、锐科等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招商,大力承接产业转移。
支持稳岗就业创业
《措施》要求,对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600元/人的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对我市户籍和落户我市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每月300元/人的养老保险补贴和每月100元/人的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支持留黄返黄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初次创业并带动就业的,给予2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1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2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特色活动促消费
《措施》要求,继续投放购物、“惠游”“惠动”等消费券,举办“春潮涌动换新季”“激情仲夏休闲季”“享悦金秋品质季”“暖冬跨年迎新季”等促消费活动。在全市开展“新春购物季·爱心消费月”活动,用于推动本地餐饮、住宿消费,并探索将消费范围逐步扩大到农副产品、土特产品批发和零售领域。
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开展2023年新购乘用车专项促消费活动,通过购车补贴与商家让利联合的形式,促进本地汽车消费;开展二手车经销商融资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给予当年贷款一次性贴息。
积极开展2023年“引客入黄”活动,对省内旅行社和全市A级旅游景区开展“引客入黄”活动进行奖补。继续推广发放“黄石文旅惠民年卡”。力争实现2023年全市旅游综合收入和旅游接待人数10%以上增长。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进“房住不炒”,合理支持“以旧换新”,针对出售黄石城区内自有住房且1年内重新购买本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谋划解决15000户新市民、青年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安居需求,筹集3500套(间)保障房,实现租售3000套(间)。
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措施》明确,推动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积极培育供应链物流企业,加快推进武阳高速、大广高速东方山互通等交通物流项目建设,积极争取省级供应链物流体系专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督促指导黄石长江大桥等经营单位,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标集装箱运输车辆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落实税费优惠。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对制造业企业缓缴税费工作,并及时提醒缓税政策到期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避免逾期。
实行房租减免。继续开展“欠费不停供”行动。2023年底前,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水电气费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其中市场主体用电欠费3月底前免收滞纳金,用水、用气欠费可全年免收滞纳金。
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外,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免申即享”等方式加快落实。
(肖琼 郭可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