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完善“考试作弊”条文

日期:[2015-06-27 08:57] 发布区域:[湖北地区]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草案二审稿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草案二审稿中,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在近年来曝光的考试舞弊案中,几乎都出现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问题。但从处理结果看,这些“内鬼”大多是党纪政纪处理,入刑者较少,且量刑偏低。根据草案二审稿,为他人作弊提供帮助的,将被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草案对“提供帮助者”的强调,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无论其身份为何都将构成犯罪,处理此类犯罪或将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