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一位女性亲戚,50多岁,已经到了退休年龄,还是想进厂挣点零花钱。公司不跟她签劳动合同,而是签劳务协议,还要求她签‘免责条款’,工伤概不负责,不签字就不录用……”4月7日,四川的张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家里亲戚找工作的经历。(4月10日《工人日报》)
根据《民法典》的法规精神,被迫签署的协议一般无效或可撤销。所以,从法律层面看,超龄女工被迫签署的免责声明,并不能为用人单位擎一柄“免责”保护伞。张女士的亲戚被迫签署工伤免责协议,用人单位的做法肯定是不可取的。但我们也应看到,工伤保险对超龄劳动者存在法律障碍,需要进行改革。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无法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确立工伤保险的必备条件。2023年,安徽省、上海市、海南省、湖北省等地对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开了绿灯,但是,工伤参保扩容的对象仅限于“农民工”,而无法扩充到所有的超龄劳动者。
超龄劳动者无法申请工伤保险,受损失的不只是劳动者个人,而是整个社会。实践证明,一旦超龄劳动者工作时受到伤害,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工伤赔偿最后由用人单位自己扛,于是一些单位就不敢再使用超龄劳动者,或者强迫签署“免责协议”。
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困境如何破局?我们不妨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尝试:其一,设立“不完全劳动关系”,使超龄劳动者在享受基本劳动权益的同时,不影响现行的劳动关系制度。北京一中院正对此进行研究课题,期待这一设想能早日成为现实。其二,扩大工伤保险在适龄劳动者中适用范畴,将适用对象由“农民工”扩充到所有劳动者。其三,修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打破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的绑定,从法律层面为超龄劳动者补上“工伤”权益这块短板,为超龄劳动者建立劳动保障机制。
我们正打造“友老型”社会,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将再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适老化”改造。
(黄齐超)